法度

分類:伊斯蘭的統治
發佈於:2011-05-15, 週日

  • 一些法度包括
    • 以一部分遺產周濟親戚,孤兒,貧民(古蘭經4:8)
    • 遺產的定制(古蘭經4:11,12)
    • 如果夫妻不睦,推公正人加以和解(古蘭經4:35,128)
    • 為雙親和至親而秉公遺囑(古蘭經2:180)
    • 經商中當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(古蘭經6:152)
    • 有關借貸,買賣契約,商業契約的公平(古蘭經2:282)
    • 准許買賣(古蘭經2:275)
    • 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勞績(古蘭經53:39)
    • 淫婦和奸夫:各打一百鞭(古蘭經24:2)
    • 作假證告發貞潔的:打八十鞭(古蘭經24:4)
    • 遠離飲酒,賭博(古蘭經2:219;5:90)
    • 偷盜的:割去他們倆的手(古蘭經5:38)
    • 以殺人者抵罪(古蘭經2:178)
    • 敵對神(真主)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:處以死刑,或釘死在十字架上,或把手腳交互著割去,或驅逐出境(古蘭經5:33)
    • 城巿的居民的逆產都歸神(真主),穆罕默德,至親,孤兒,貧民和旅客,以免那些逆產,成為在富豪之間周轉的東西(古蘭經59:7)
      • 這在今天社會很難實行
    • 古蘭經有關放債取利的教導
      • 分四次[啟示]
        • 為吃利而放的債,欲在他人的財產中增加的,在神(真主)那裡,不會增加(古蘭經30:39)
          • 這只是指神(真主)厭惡放債取利,沒有禁止放債取利
        • 神(真主)禁止猶太教徒享受原來准許他們享受的許多佳美食物,因為他們違禁而取利息,並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(古蘭經4:160,161)
          • 這只是含蓄的禁止,不是明確的禁止放債取利
        • 斯林不要吃重復加倍的利息(古蘭經3:130)
          • 這只是禁止過高的放債取利,不是禁止所有放債取利
        • 吃利息的人,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樣;神(真主)禁止利息,褫奪利息,增加賑物;穆斯林當放棄餘欠的利息;如果他們不遵從,那末,神(真主)和穆罕默德將對他們宣戰;如果他們悔罪,那末,他們得收回他們的資本(古蘭經2:275至279)
          • 這是絕對的禁止放債取利
      • 這些法度越來越嚴格,是因為前期在麥加穆罕默德沒有權力管理穆斯林,不能立法,後期在麥地那,掌握權力控制整個社會(參考4)
      • 放債不取利與現代銀行制度不協調
    • 古蘭經在教法上不完整;後來的傳統加以補充,伊斯蘭教法律規定了一個人對神(真主),對鄰舍和他自己所應做的一切事情(參考5)
    • 按伊斯蘭教規,褻瀆神(真主)或毀謗穆罕默德,可以定死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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